摘要:非政府组织参与农民工子女教育是国家重要教育政策的要求,也是教育公共治理的必
然要求,它具有民间性、灵活性、志愿性、细致性的优势,通过项目运作等方式参与农民工
子女教育问题。在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上,政府是责任主体,非政府组织是积极的参与
者,国家应对非政府组织加强质量监控,提升其专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教育公共治理;农民工子女
中图分类号: g72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9-4156 (2013)11―038-03
从 20 世纪 90 年代起,我国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农业社会向
工业化社会的转型,在不断深入的城市化进程中,我国步入了名副其实的流动时代,农村的
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是
备受学术界和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农民工子女包括两类:一类是留守儿童,另一类是流动
儿童。不管哪一类(有相当多的农民工子女具有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双重生活经历)都是无
可厚非的社会弱势群体。
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政府是首当其冲的责任主体,但仅靠政府的力量无疑是不够
的。从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全球各国都在行政观念上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就是要改变政府
包揽一切的垄断局面,主张在政府主导作用下,由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社会公
共管理。而非政府组织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公共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已经成为现代社
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环境保护、扶贫、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社区活动、经济领域等
各方面都表现活跃。在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上,非政府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非政府组织介入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合理性分析
(一)国家重要教育政策的要求
从目前国家的重要教育政策文件来看, 政府也在不断地寻求用一种合力去解决教育问题。
例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工作方
针”中提出: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充分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共
同担负起培育下一代的责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
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
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从这些重要的言论可以看出,引入吸纳社会力量参
与教育,是我国政府解决教育问题的重要立场。这和过去的认为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
须全部由政府来提供的观念有了明显的转变。
(二)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力量
教育公平问题是我国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
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第一部分“总体战略”中明确指出:促进公平是国家基
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
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是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农民工子女没有享有最基本
的教育权利,就谈不上教育公平目标的实现。农民工子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其组织资源、
文化资源、经济、社会资源都不占优势,更需要教育资源配置的倾斜以及教育政策的补偿,
农民工子女应该通过平等的教育和其他人一样有向上流动的机会,这样贫穷和不公才不会变
成世袭。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弱势群体的问题如果处理得当,可以缓和社会矛盾,反之,
则会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
非政府组织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力量,非政府组织集合人力、物力和
财力资源关注并致力于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资源的重新合理分
配,也是对弱势群体的教育补偿。有学者认为,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都是由政
治决策过程决定的,这样的提供水平只能满足中位选民的需求,而中位选民以外的社会成员
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则得不到满足,非政府组织可以向这些社会成员提供其所需要的公共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