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保、患之间的和谐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甲方)与定点医疗机构(乙方)签订的合同。这份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协议中,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省级及统筹地区的相关政策法规执行,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乙方需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特殊病种等医疗服务,并且服务内容应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同时,乙方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配合甲方进行医保管理工作,合理收费,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的责任包括及时传达医保政策变化,审核并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并通过各种途径开展医保政策宣传。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
就医管理方面,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病历本是就医身份证明和结算凭证,乙方需核验参保人员身份,对无效证件或人证不符的情况不得进行医保结算。乙方需妥善保存参保人员病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并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确保参保人员的知情同意权,提供结算清单,并开具专用票据。
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规定,乙方必须执行医保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标准,超出范围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乙方应确保目录内药品供应,并根据需要调整药品结构,合理用药。
此外,协议还设有就医投诉渠道,双方应公开投诉方式,及时处理参保人员的投诉,共同维护医保制度的正常运行。
这份协议旨在通过明确双方的职责,促进医保服务的规范和高效,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推动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在实际操作中,定点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守协议内容,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和欺诈,从而实现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