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
一、一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 企业是在中华人民 XX 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
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 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以下称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
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或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不少于 15 亿元且占
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3.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5000 万元, 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
5000 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 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 5 亿元,或不少于 4 亿元且近三年完成
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 80%,财务数
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 XX 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3. 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信誉
1. 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
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 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
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