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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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文婷(5 号)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模式是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种按企业化运作的经济实体,
在经营和管理体制上所设计和实施的综合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模式选择的合
理与否直接影响着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选纵观注册会计师行
业在各国的发展历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
有限责任合伙制等四种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制它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
任。它的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代理记
帐、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承担无限
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缺点是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
劲。
普通合伙制它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
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它的优点是,在风险的牵制和共同
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缺
点是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
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错误与舞弊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灭顶
之灾,可能使之短期内土崩瓦解。
有限责任公司制它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
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
责任。它的优点是,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化
的大所,承办大型业务。缺点是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
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制它是会计师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
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既融入了合伙制和股份有
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这种组织形式是顺应经济
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兴起的。到 1995 年年底,
原“四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模式是否合理,可以有多种标准和考虑,但关键是要
看这一组织模式是否有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是否有利于独立审计在
经济中的作用的发挥。独立审计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和鉴证形式,其作用关
键在于通过其职能降低或控制所审计的财务信息风险。独立审计在发挥这一作用
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客观、公正与独立的职业态度,具有“诚信”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