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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
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 79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
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称“电子票据”),
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服
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
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依托互联网和数字签名技术手段制作,运
用数据电文形式储存、传递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无纸化
财政票据,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全省电子票据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
责全省电子票据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电子票据的制样、赋码、存储、
查验等工作。
第五条 电子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样。省财政厅根据规范
的财政票据要素使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定义电子票据模板。
第六条 电子票据由财政部门赋码。赋码是指财政部门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