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构
想
,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对各种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会计活
动。它是建立在网络环境基础上的会计信息系统,是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
会计电算化和网络技术的又一。网络环境为会计信息系统提供了全方位的技术支
持,使会计信息的生成模式与传递模式发生了质的变革,同时也使网络环境下会计
信息披露的规范进一步凸显出来。
我国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基本上处于初级阶段――网上信息披露,即仅仅
是依靠网络介质将纸质的财务报表转换成电子文档在网上发布,成本较低,操作的
技术含量不高。我们通过访问证监会指定的两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发现目前
我国上市公司的网上信息披露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1)披露的不全面。偏重于
有关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数据,对于非经营性信息和反映经营风险程度的信息披露
比较少且不够及时。结合上市公司目前公布的年报看,多以笼统概括内容为主,末
能深人地涉及会计信息。(2)披露的对象模糊化。信息披露的对象模糊为广大信
息使用者,而对于具体利害关系人(如项目投资人、债权人、担保人等)则未能专
门提供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的信息内容与特定使用人的决策相关性不强。(3)披
露的时间滞后。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
度报告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对于广大信息使用人来说,四个月的时间将大
大降低信息的使用价值。(4)披露的报表格式单一。目前国内网上披露的报表格
式基本与纸质财务报表相同。格式的单一使内容难以适应信息多样化的需求。
(5)披露的质量保障体系与安全体系不健全。目前,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网上信息
披露质量的规范与罚则还没有详细的规定,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的法规体系也不健
全,因此,在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安全防范方面有待完善。
针对我国网上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情况,笔者从网络环境下适用的法律、披露
遵循的原则和具体操作准则三个层面考虑,构架我国的网络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
系。
一、第一层次:法律层面
法律处于规范体系的最高层面,它的强制性和规范性都是不容置疑的。法律层
面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营造一个健康、宽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推动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经济活动有其复杂性,对法律的适用问题,应该做出专门
规定或立法解释以指导实践。笔者认为,法律层面的建设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修订
《公司法入《证券法》和《会计法》;二是制定《电子商务法》;三是由证监会适
时发布通知和公告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