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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明确平安生产责任,防
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平安事故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立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
及实施通信建立工程的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根底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立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
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
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
管线建立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平安生产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立平安生产,依法承担平安生产责任。
第二章 监视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
信网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的监视管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的
监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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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
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的规章、标准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视、指导全国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
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情况的监视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立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
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进展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立工
程平安生产的监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
制定地方性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工作,组织开展
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情况的监视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
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平安生产伤亡事故进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平
安生产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平安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展检查。
〔三〕纠正违反平安生产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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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平安事故隐
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
人员或者暂时停顿施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
通信建立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
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布举报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展调查核实;
〔三〕催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展处理。
第十条 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
月 10 日前报告上季度平安生产情况,每年 1 月 10 日前报告上年度平安
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方案。
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立工
程平安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
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情况
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平安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立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平安事故
紧急预案,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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