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新三板”上市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本业务指引的目的
为促本部门律师熟悉新三板业务相关操作流程,依据 或者参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
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 XX 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
技园区非上市股份 XX 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XX 公司 XX 分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 XX 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
份 XX 信息披露规则》、《主办报价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以
供本部门律师在以后办理与新三板有关的业务时参考。
二、概念界定
(1)什么是新三板?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 XX 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
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 STAQ、NET 系统挂牌公司,
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与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对成交,现在设置30%幅度,超
过此幅度要公开买卖双方信息。
(2)新三板的由来
在 2000 年,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出面,协调部分证券公司设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被称
之为“三板”。由于在“三板”中挂牌的股票品种少,且多数质量较低,要转到主板上市难
度也很大,因此多年被冷落。
为了改变中国资本市场这种柜台交易过于落后局面,同时也为更多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
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有关机关后来在中关村科技园建立了新的股份转让系统,这就被称为
“新三板”。
第二章 新三板的公司准入条件
一、公司进入“新三板”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属于国家级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设立满 2 年,由 XX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XX 的,设立时间可以从 XX 公司成立之日
起连续计算
(3)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X
(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经过主办券商推荐
(1)园区公司申请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须委托一家报价券商作为其主报价
券商,向协会推荐挂牌
(2)申请挂牌的园区公司应与主办报价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3)主办报价券商应对申请挂牌的园区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出具推荐
报告,并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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