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是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部分,特别是在审判过程中确定事实真相的关键环节。美国纽约州的律师资格考试中,证据法是一个重要的考察领域。本复习笔记主要关注司法认知、信誉与不诚实性的攻击与恢复、商业记录的可接纳性、临终陈述以及品格证据的运用等关键知识点。
1. 司法认知:司法认知是指法院无需进一步证据即可接受的事实,这些事实通常在该司法管辖区广为人知或可以通过准确和快速的判断确定。在民事案件中,司法认知是强制性的,而在刑事案件中,由陪审团决定是否采用(具有裁量权)。
2. 品格证据与不诚实性的攻击与恢复:
- 不诚实性攻击:在刑事案件中,检方不能引入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符合品格;被告人可以提供良好品格证据以证明其行为符合良好品格;若被告人提出良好品格证据,检方可以展示不良品格证据(声誉和意见),并通过特定行为的内在证据交叉询问品格证人。
- 恢复信誉:在品格证据被攻击后,可以采取措施恢复证人的信誉,这可能涉及证人的名誉或观点,以及过去的行为记录或前科。
3. 商业记录:法官有权排除信息来源缺乏真实性、无第一手知识或用于证明潜在诉讼事项发生的商业记录。然而,在纽约州,第(iii)项是允许的。
4. 临终陈述: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当受害者因被杀害而死亡时,临终陈述才被允许作为证据,因为它只适用于谋杀案(如果受害者未死亡,就不存在谋杀案)。对于企图谋杀的案件需特别注意。
5. 品格证据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 民事案件:不能引入品格证据来证明行为的一致性,但可以为了其他目的,如疏忽雇佣、诽谤、欺诈和MIMIC(动机、机会、手段、身份和犯罪倾向)等。
- 刑事案件:规则与民事案件类似,但更强调不一致性,证据可能因MIMIC目的而被接纳。
6. 攻击性证据:前不一致的陈述可以作为攻击证据,外在证据是允许的,但必须给被攻击的证人机会进行评论,无论是之前还是之后提供该证据。
以上是对证据法部分关键概念的总结,理解并掌握这些要点对于通过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考试至关重要。在实际案例中,正确运用这些原则将有助于律师有效地呈现证据,为客户提供有力的法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