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 2010〕 187 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
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件:一、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山东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为委托
人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省外会计师事务所来我省执行相关业务,其服务收费按本办法执
行。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
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下列审计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 审计报告 ;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