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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收到商铺使用权人递交的"商铺信息征询函"后,应实事、
客观地对商铺使用权的真实性和市场价值进展核实,对于符合条件
的申请,及时向乙方提供"商铺信息回复函"〔见附件 1〕,作为乙
方发放贷款的参考依据。乙方经审慎审核后,依法向商铺使用权人
发放贷款。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市场管理方也应向贷款经办行
出具"商铺信息回复函",载明商铺使用权相关信息。甲乙双方需有
专人负责各类函件的接收和保管,并办理相关手续交接。
2.甲方收到商铺使用权人〔借款人〕递交的"商铺使用权抵押登
记申请表"〔见附件 2〕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商铺使用
权抵押登记证明"〔见附件 3〕,并妥善保管使用权抵押相关资料。
甲方不得为借款商户利用商铺进展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贷款平安的
行为提供协助或者帮助。
3.甲方应协助乙方对处于抵押登记期的商铺进展管理,建立抵
押台账清单,按月与乙方进展核对。
4.甲方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围,为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抵押
商铺及其使用权人相关情况的后续查询、咨询。
5.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贷款逾期反应函"〔见附件 4〕,应
协助乙方处置商铺使用权,协助容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原"瑞安商城店
面房租赁协议书"、拍卖或变卖商铺使用权。乙方同意授权甲方依法
收回并处置商铺使用权。处置期限原那么上应控制在两个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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