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经济运行,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第 2 条 本规
程是容器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法规。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等单位
必须认真遵守本规程。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 3 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1 公斤力
/厘米 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2.容积(V)≥25 升,且PW×V≥200 升.
公斤力/厘米 2;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一个大气
压下的沸点)的液体。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容器、船舶上的专用容器和直接受火焰加热的
容器。第 4 条 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容器的压力高低、介质〔注〕的危
害程度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
种类的划分见附件一):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容器:(1)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
低压容器;(2)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
二类容器:(1)中压容器;(2)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3)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
应容器和贮运容器;(4)内径小于 1 米的低压废热锅炉。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
容器:(1)高压、超高压容器;(2)剧毒介质且 Pw×V≥200 升。公斤力/厘米 2 的低
压容器或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3)易燃或有毒介质且 Pw×V≥50000 升.公斤力/厘米
2 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W×V≥5000 升,公斤力/厘米 2 中压贮运容器;(4)中压废
热锅炉或内径大于 1 米的低压废热锅炉。第 5 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有关容器的设计、
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的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管理规程等,其安全技术要求
应不低于本规程的规定。现行的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如高于本规程时,按高的
要求执行。对设计、制造压力大于 320 公斤力/厘米 2 的容器,还应遵循专门的技术条件
规定和要求。第 6 条 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需要采用新技术而又低于本规程的有
关要求时,由提出单位提供可靠的科学试验报告,经省、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第二章 材 料第 7 条 制造容器用的材料质量及规格应符合国标、
部标和有关技术条件要求。材料制造厂必须保证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上
至少应列出以下项目:炉(罐)号、批号、实测的化学成份和机械性能(包括(略),对
奥氏体不锈钢可不提供(略)值)、熔炼方法及供货热处理状态。对于低温(略)容器用
的材料还应提供夏比“V”形缺口试样的冲击值和脆性转变温度。第 8 条 选用制造容器的材
料应考虑容器的操作条件(如温度、压力、介质特性等)、材料焊接性能和冷热加工性能
等。钢制容器材料应按一机部、石油部、化工部颁布的《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
定》(以下简称“设计规定”)和冶金部YB 536-69《压力容器用炭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
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选用。第 9 条 易燃或有毒、剧毒介质的容器受压元件不得选用沸腾
钢制造。A 3 钢不得用于制造盛装液化石油气体的容器。含碳量大于 0.24%的材料,I不
得用于焊制容器。焊后需热处理的容器,焊条含钒量不得大于 0.05%。第 10 条 用于制
造高压容器和温度≤-40℃的低温容器的钢板,当厚度>20 毫米时,应逐 X 进行超声波
探伤。用于制造温度>-40℃的低温容器的钢板,当厚度>20 毫米时,应进行超声波抽
查,抽查数量不应少于所用钢板的 20%,且不少于一 X。探伤质量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 11 条 材料制造厂提供制造容器及其受压元件的新材料,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参加
鉴定的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代表。第 12 条 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代用,必须征得原设
计单位同意,并附证明文件。第 13 条 材料制造厂提供制造容器用的材料应有标记。使用、
保管单位应建立管理制度;当钢材割开时,必须作标记移植,保证使用者能识别。第 14
条 承办向国外订购容器用钢的单位在向国外订购容器用钢时,应按需方提出的钢号和技术
条件订购,并应符合供货国容器用钢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如变更技术要求必须征得需方同
. . word.z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