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租赁制度
一.租赁条件
(-)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
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
W 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办法和程序
(-)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
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
承租生产经营项 U、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
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本局管理的
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 XX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
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
公司实际悄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
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
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
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
产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