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 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
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 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
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存入病
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患者紧急输血, 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
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入病历。申请血量超过 1600 毫升者,填写
大量输血申请表,报医务科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输血,审批手
续后补。
第四条 申请输血患者,应进行输血前的检查。首次输血,应做
血型鉴定、抗体筛查和输血前检查九项指标;曾输过血的患者,在输
血申请单上注明 ABO血型和 Rh血型,如本次新入院,应进行抗体筛
检和输血前检查。
第五条 对于 Rh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
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六条 输血申请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和送检
第七条 确定输血后, 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 贴好与申请单号
相同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病
房(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采集血液时不准直接
从输液管或正在输液的一侧肢体采集血液, 以免血液稀释, 降低抗体
滴度引起配血错误。采集血液后注意拔下针头后再将血液注入试管,
以防溶血。采集后注意混匀抗凝剂,以防血液凝集。输血申请单联号
粘贴试管时,要注意将血液上沿露出, 以便输血科人员观察血样情况。
第八条 血液采集后,由医护人员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将受血者
血样和填写完整的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 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合格
后输血科保存备用。
第九条 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 3 天之内(包
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 3 天的必须重新采集。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条 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 3 天之内(包
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 3 天的必须重新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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