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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借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大类。短期借款是指
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借款,主要包括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协议和
向中央银行借款等。长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一般采用
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具体包括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次级金融债券、
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 一) 金融债券发行
金融债券是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
价证券。我国商业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券,均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上发行和交易的。
1.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
按照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
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等。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述个别条件。
2. 金融债券的特点
(1) 发行者有较大的主动权,筹资对象范围广泛,筹资效率较高 ;
(2) 债券的盈利性、流动性较好,有较强的吸引力 ;
(3) 债券到期还本付息, 因而筹集的资金稳定, 并且不必向中央银
行账户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筹资成本较高、债
券的流通性受市场发达程度的制约、管理当局的限制较严等。
3. 发行方式
(1) 私募。
(2) 公募。
(3) 直接发行。
(4) 间接发行。
(5) 直接公募。
(6) 间接公募。
行政性发行。
4. 中国金融债券发行的特殊性。主要有:
(1) 发行的金融债券大多是筹集专项资金的债券, 即发债资金的用
途常常有特别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