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
农村信用社提供担保, 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 保
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 (下称抵押人) 不转移对本
办法规定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 以该财产作为抵
押物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担保, 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 农村信用社有
权依法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抵押物所
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 (下称出质人) 将本办法规
定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农村信用社占有
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农村信用
社提供担保, 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 农村信用社有权依法按照质押
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
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一)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 各担保方可以分别
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二)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 (或质押)
担保的,保证人对抵押(或质押)担保以外的贷款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农村信用社应当首先行使抵押(或质押)权。
(三)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
保的,农村信用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
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 农村信用社可以选择对自己
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 (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评论0
最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