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内容,涵盖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各个方面,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责任部门、处理方法、设施建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台账管理、报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责任部门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此外,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及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商务等部门也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城市生活垃圾应急预案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保证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台账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
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生活垃圾检查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