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旨在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方案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将部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成为所有权人。成果类型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布图设计权等。对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同时,科研人员可以获得不低于10年的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2.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试点单位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投资,无需上级审批。通过协议定价的,需在本单位公示。对于3年内未转化的科技成果,可以在指定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3. **二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持股**:正职领导在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可获得现金或股权奖励,但需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4. **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股权奖励的个人可选择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税率20%。
5. **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单位可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提供技术研发、转移、中试熟化等服务,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6. **培育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创建人才培养基地,完善从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设立首席技术官职位,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
7. **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支持早期项目识别和商业化潜力,建设中试基地,提升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研发能力。
8. **健全统计与评价体系**: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统计和绩效评价体系,修订考核指标,提高成果转化的考核比重,不再过度强调论文发表数量。
这一实施方案的实施,旨在打破传统科研体制的束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与市场需求的有效对接,最终实现科技成果向实体经济的快速转化,助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