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员考试知识点】
一、不动产权属与变更登记
1.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存在并不影响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补发或换发,以及涉及权属之外的变更登记。这意味着即使存在预告登记,权利人仍可进行某些非权属变更的登记操作。
2.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为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这强调了权利人主体资格的重要性。
3. 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此类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反映了土地使用权在特定法律条件下会被依法终止。
4. 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时,若界址未变,可沿用原权籍调查成果;界址变化或未进行过权籍调查的,需补充或重新开展权籍调查,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5. 地役权登记:地役权变更需在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上分别记载,确保权利义务的清晰。
6. 不动产登记簿管理:登记机构有责任维护和更新登记簿,但不能随意修改,必须依法进行。
7. 宗地权属界限变化:权属界限变化时,需重新建簿并与原簿关联,确保信息同步。
8. 首次登记: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单独申请首次登记,这是权利确认的重要步骤。
9. 申请材料真实性和责任: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可能需要口头承诺。
10. 分割或合并:同一权利人名下不动产的分割或合并,可申请变更登记。
二、抵押权与注销登记
1. 抵押权转移登记材料:包括申请人明、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及抵押权变更的相关材料。
2. 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可申请,债权消灭或放弃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也可单方面申请注销。
3. 异议登记:当登记簿记载有误且权利人拒绝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权利人可查询全部资料,查询目的需合法,信息不得泄露,且申请可书面进行。
5. 查询限制:查询申请需符合规定的主体、目的和材料要求,跨管辖区域的查询可能受限。
6. 其他类型登记:未进行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如抵押、预告等其他登记,保障权属清晰。
7. 不动产权证书核发:登记机构应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如实、准确发放证书。
8. 继承登记:因继承或受遗赠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受遗赠人的婚姻证明不是必要提交的。
9. 撤回申请:申请人需提交受理凭证以撤回登记申请,此过程需谨慎处理。
以上内容涵盖了不动产权属变更、抵押权登记、异议登记、查询、资料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知识,是不动产登记员考试的重要复习点。在实际工作中,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对于正确执行登记操作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