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质押担保及抵押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在担保法中,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它们在性质和概念上有很大的不同。那么,比较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区别有哪些呢?
首先, lets 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质押和抵押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质押和抵押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抵押不转移占有的财产,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的动产。这种区别也体现在法律实践中,例如,在抵押中,债务人不需要将财产移交债权人,而在质押中,债务人必须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其次,质押和抵押的权利性质也不同。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是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
此外,质押和抵押的标的物也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在权利设定的不同点中,抵押权的成立需要以抵押登记为条件,而质权的成立需要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质权人的占有质物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最后,在优先受偿方面,质押和抵押作为担保物权,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当二者并存于同一财产时,就存在一个优先受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
比较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区别,我们要注意,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抵押和质押的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的质押物。但是,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物权,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
在法律实践中,了解质押和抵押的区别非常重要,可以帮助债务人和债权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帮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更好地服务客户,解决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