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本标准是为了规范江苏省城镇燃气市场,提高燃气行业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该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城镇燃气服务应遵循“平安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标准”的原则。
术语:
* 城镇燃气:指城镇中通过输配系统供给民用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 管道燃气经营:指以管道输送方式经营燃气,并以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业务。
*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指以液化石油气钢瓶方式经营液化石油气,并以计量秤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业务。
*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指由燃气汽车加气站向燃气汽车加气的燃气经营。
*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指为用户提供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安装、维修的服务。
* 窗口服务:指用户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办事处、服务中心、业务服务柜台、维修站、液化石油气供给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 通气:指将管道燃气引入室内燃气计量表前的控制总阀。
管道燃气经营服务规范:
* 开展用户:企业应制定开展用户要约,并在提供该项业务的服务窗口公示。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不得拒绝符合开展用户要约的用气申请。
* 供给: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平安、可靠地供给合格燃气,未经建立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顿供给燃气。抄表应准确,对于无法正常抄表的居民用户,企业可按规定进展估量。
燃气销售价风格整时,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与用户结算燃气费。抄表应准确,对于无法正常抄表的居民用户,企业可按以下规定进展估量:
* 估量不得高于该用户最后一次抄表量。
* 同一用户,连续估量不得超过 2 次。
* 估量后的第一次抄表,应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燃气消耗量。
* 计量表因故障停顿计量的,可按该用户停表前 3 个月的平均用量结算燃气费。
* 非居民用户不得进展估量收费。
缴费通知书、抄表单等应明确燃气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缴费期限。用户有权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燃气费用的计算说明。
本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的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燃气行业的竞争力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