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位法国人受雇于家乐福总部。 1997 年 4 月起,他到
中国分支机构就职, 2002 年度他离开中国两次,一次离境 52 天回总
部述职,一次离境 42天回国探亲。2002年度法国总部支付给他 120000
元人民币薪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这位法国人两次离境
累计超过 90 天,因此他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又由于这 120000 元所
得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所得, 所以不必向中国政府缴纳个
人所得税。
在这个案例中,这位法国人充分而又合法的利用我国税法关于非
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规定, 减轻了纳税负担。 如果他两次离境累计没有
超过 90 天,则他需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120000÷12-4000)×20%-375]×12=9900(元)
2、成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
近年来,个人投资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 个人可选择的
投资方式主要有:建立个人独资企业,组建合伙制企业,设立私营企
业,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组业务。 在这几种投资方
式中,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私营企业的生
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税率不同,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私
营企业的税收负担重于前三者。
【案例】范女士承包经营一集体企业。该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
范女士使用,范女士每年上缴租赁费 10 万元,每年计提折旧 10000
元,租赁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范女士个人所有。 2002 年范女士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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