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
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
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
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
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
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 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
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 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进行核对, 并登记客户的身份
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 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
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 社会活动的执照、 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 号码和有效期限;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号码、有效期限。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 应注意识别该客户是否在反洗钱监控名单 (含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
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
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
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范围之内。详细名单参见人民银行官网相关文件。
第五条 签订贷款合同时,委托人应书面申明该贷款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需要时须
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由柜台服务人员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六条 贷款到期清退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进行核对;代理他人办理的,应当要
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人证件的姓名和号码。对手续不全的客
户,不予办理清退取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