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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煤矿企业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依
据《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E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 训、
考核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包括省属五大煤矿集 团
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 地方煤
矿主体企业,及其所属子分公司,各类煤矿,下同)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负责人
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 门(含煤
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第四条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 得
“B
类安全生产骨理人员《安全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 施;
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骨理全省煤矿企业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
全资格培训工作;负责
B
类安全生产骨理人员安全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 培
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 资格审
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骨理及《安全书》的报批、制证和发放 工作。(平
朔煤炭工业公司、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中 央在晋煤矿企
业、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公司,以及其子分公司的
B
类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资格培训一律按公司注册所在地,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