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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保密与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计算机保密及安全管理, 保守国家秘密, 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
使用, 发挥办公自动化的效益,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 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结合我局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计算机安全操作技术管理
第二条 各部室的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建立包括机器配置、 维修记录、 更换部件等内容
的计算机档案。 每台计算机要明确专人管理, 使用者为计算机第一责任人, 负责日常维护工
作。
第三条 使用者必须按照正确的操作程序使用计算机。按正常步骤开启和退出操作系
统;不得随意改动计算机操作系统内设置网络的有关参数; 不得随意删改计算机统一设置的
系统软件; 应经常清理计算机内无用文件和垃圾站内无用信息, 保持正常的硬盘空间。 下班
后,必须切断电源(关闭接线板的开关) 。
第四条 使用者要确保计算机在无病毒状态下工作。 计算机要加装正版的杀毒软件, 并
定期升级杀毒软件(一般一个月)和定期杀毒(一般一星期一次) ;对初次使用的软件、数
据载体(软盘、 U 盘、移动硬盘、光盘)应经杀毒软件检测确认无病毒和无害数据后,方可
投入使用。 计算机操作人员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 应立即中断运行, 并与计算机管理员联系,
在与室机关局域网切断连接的情况下,及时消除病毒。
第五条 计算机主要是用于业务数据的处理及信息传输,提高工作效率。严禁上班时
间用计算机玩游戏及安装一切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六条 使用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时, 要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
决定》和国务院 2000 年 9 月颁布的(第 292 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不得进入
色情网站、 反动网站等非法网站。不得利用室机关的网络设备传递反动、错误的信息。 违反
此条规定者,由办公室收回使用者的计算机,并按相关的规定给予惩处。
第七条 计算机的购置和维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计算机出现
异常现象(如网络错误或系统死机等) ,应及时与办公室管理人员联系,由办公室指派专业
人员维修, 不得自行拆卸修理, 以免造成使用者数据的破坏。 维护人员修理后需作修理记录
以便备查。
第八条 使用者要爱护计算机和网络设备, 不得随意拆装上网计算机的网卡和网线等网
络设备。
第三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九条 计算机操作中, 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
度和室机关的有关保密规定, 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硬盘中存储确定为密级的文
档,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时, 必须切断与国际互联网的连接状态。 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
互联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泄漏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络进行收
集、整理、 窃取国家秘密的活动; 利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
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送、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传输绝密级涉密信息。对机密级、秘密级涉密信息 , 应
当分别作出 "机密 "、"秘密 "标志,加密后在有关保密网络传输。禁止在国际互联网上传递一
切涉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