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台制作室、播音室管理规定》是针对广播电视台内部节目制作环境的重要规范,旨在维护制作室和播音室的秩序,保障节目生产的安全和高效。以下是对该规定主要内容的详细解释:
1. 行为规范:
- 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管理人员的指导,确保空调开启时不开启窗户,这有助于保持恒定的工作环境,减少对设备的影响。
- 设备操作要轻柔,避免野蛮操作导致设备损坏。一旦设备故障,应及时报告技术部门,未经许可不得自行维修。
- 编辑制作室的开放时间有明确规定,非正常工作时间需提前申请并得到批准,加班后要确保门窗、电源、空调等关闭。
- 只有持证人员才能进入制作室,无关人员禁止入内,个人物品不得带入,确保工作区域的专注和专业性。
- 实习人员需在指导老师指导下操作设备,违规操作导致的设备故障,指导老师和实习部门负连带责任。
- 监听节目应使用耳机,非必要不得使用外放设备,以防止干扰。
2. “四个”严禁:
- 禁止在制作区和播音室内饮食、吸烟、堆放杂物或乱丢垃圾,以保持工作环境整洁,避免对设备造成污染。
- 不允许使用私人电器,包括充电设备,以防电气安全隐患。
- 未经许可,不得更改设备连接线路,不得擅自调整技术参数,不得私装软件,以保护系统稳定和安全。
- 禁止私带外来设备进入,不得利用制作设备进行非节目制作活动,确保资源的专一用途。
3. 累计处罚:
- 对个人的违规行为有明确的累计惩罚机制,连续三次违规将影响其年度评优资格。
- 部门成员若累计三次违规,整个部门的年度评优资格也将被取消。
4. 严重后果处理:
- 对于因违反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将由技术委员会鉴定,并上报台党委处理,可能涉及更严厉的纪律处分。
5. 检查监督:
- 台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和技术中心负责监管本规定的执行,确保规则的落实。
6. 实施日期:
- 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些规定不仅维护了制作室和播音室的正常运作,还强调了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对于提高广播电视台的工作效率和节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