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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61851-1-201731-137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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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61851-1-201731-137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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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61851-1:2017
©
IEC
2017
1
-
注
:
I
级
、
II
级和
III
级描述可在
IEC
61140:
2016
、
7.3
、
7.
4
和
7.
5
中找到
。
5.7
充电模式
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应根据
6.
2
:
模式
1
进行分类
;
模式
2;
模式
3;
模式
4
。
注
:
具有多种输出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可归类为支持多种模式
。
6
充电方式及功能
6.1
—
般的
第
6
条描述了能量转移到电动汽车的不同充电模式和功能
。
6.2
充电模式
6.2.1
模式
1
模式
1
是一种利用电缆和插头将电动汽车连接到交流电网的标准插座的方法
,
电缆和插头均未配备任
何辅助导向或辅助触点
。
电流和电压的额定值不得超过
:
16
A
和
250
V
AC,
单相
,
16
A
和
480
V
交流电,三相
。
用于模式
1
充电的电动车辆供电设备应提供从标准插头到车辆连接器的保护接地导体
。
电流限制也受
9.
2
中所述的标准插座额定值的限制
。
注
1
:
在下列国家
,
国家法规禁止模式
1
充电
:
美国
、
伊利诺伊州
、
英国
注
2
:
在下歹
U
国家
,
国家法规禁止在公共区域进行模式
1
充电
:
IT
注
3:
在下歹
U
国家
,
不允许在没有整体接地故障漏电中断的情况下进行模式
1
充电
:
CA
注
4
:
在下列国家
,
建议将符合
IEC
60309-2
的插头和插座用于
8
A
(2
kVA)
以上的模式
1
连接
:
注
5:
在下列国家
,
对于配有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
,
长时间重复连续负载应限制为
6
A
:
DK
'注
6:
在下列国家
,
电动汽车供电设备装有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头
,
如果充电周期可超过
2
小时
,
则最大额定电流为
10
A
:
否
注
7:
在下列国家
,
配有插头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汽车供电设备
,
如果充电周期可超过
2
小时
,
则最大额定电流为
8A
:
Fr
注
8
:
在下列国家
,
不得使用不带
PCRD
的模式
1
电缆组件
,
而只能使用带
PCRD
的模式
1
电缆
:
(由于
《
德国宪法
》
第
14
条规定保护现有电气装置的现状
,
因此无法确保德国的固定电气装置始终提供
RCD)
。
2
-
IEC
61851-1:2017
©
IEC
2017
6.2.2
模式
2
模式
2
是一种用于将
EV
连接到
AC
供电网络的标准插座的方法
,
该方法使用具有电缆和插头的
AC
EV
供
电设备
,
该设备具有控制导向功能和置于标准插头和
EV
之间的用于防止人身触电的系统
。
电流和电压的额定值不得超过
:
32A
和
250V
交流单相
;
32
A
和
480
V
交流三相
。
电流限制也受
9.
2
中所述的标准插座额定值的限制
。
用于模式
2
充电的电动车辆供电设备应提供从标准插头到车辆连接器的保护接地导体
。
安装在墙上但可由用户拆卸的模式
2
设备
,
或在防震外壳中使用的设备
,
应使用
IEC
62752
要求的保
护设备
。
注
1
:
在以下国家,
国家法规将模式
2
充电限制为最大
250
V
:
美国
、
加拿大
。
注
2
:
在下列国家
,
不允许在公共区域使用模
式
2
:
注
3:
在下列国家,
模式
2
在单相系统中不得超过
16
A
且不得超过
250
V
AC:
CH
O
注
4
:
在下列国家,
建议将
IEC
60309-
2
附件用于
8
A
(2
kVA)
以上的模式
2
连接
:
CH
O
注
5:
在下列国家,
对于配有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
,
长时间重复连续负载应限制为
6
A
:
DK
注
6:
在下列国家,
配有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
,
如果充电周期可超过
2
小时
,
则最大额定电流为
8
A
:
Fr
注
7:
否
在下列国家,
电动汽车供电设备装有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头
,
如果充电周期可超过
2
小时
,
则最大额定电流为
10
A
:
注
8:
在下列国家,
建议将
IEC
60309-
2
附件用于大于
10
A
的模式
2
连接
:
IT
6.2.3
模式
3
模式
3
是用于将
EV
连接到永久连接到
AC
供电网络的
AC
EV
供电设备的方法
,
具有从
AC
EV
供电设备延伸
到
EV
的控制导向功能
。
用于模式
3
充电的电动车辆供电设备应为电动车辆插座和
/
或车辆连接器提供保护接地导体
。
6.2.4
模式
4
模式
4
是用于利用
DC
EV
供电设备将
EV
连接到
AC
或
DC
供电网络的方法
,
具有从
DC
EV
供电设备延伸到
EV
的控制导向功能
。
模式
4
设备可永久连接或通过电缆和插头连接至供电网络
。
用于模式
4
充电的电动车辆供电设备应为车辆连接器提供保护接地导体或保护导体
。
IEC
61851-1:2017
©
IEC
2017
-
3
-
IEC
61851-23
中给出了直流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的附加要求
。
6.3
模式
2.
3.
4
提供的功能
6.3.1
模式
2.
3
和
4
中的强制功能
6.3.1.
1
—
般的
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应提供以下控制导向功能
:
・
根据
6.
3.
1.
2
对保护导体进行连续性检查
;
・
验证电动车辆是否按照以下要求正确连接至电动车辆供电设备
6.3.1.3
;
・
根据
6.3.
1.4
的规定
,
为电动车辆供电
;
・
根据
6.
3.
1.
5
断开电动车辆的电源
;
・
根据
6.
3.
1.
6
的最大允许电流
。
在适用的情况下,通过检查和测试检查符合性
。
如果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可以同时为一辆以上的车辆供电
,
则应确保控制导向功能在每个连接点独立
执行上述功能
。
注
:
控制导向功能可使用附录
A
中所述的
PWM
信号和控制导向来实现
,
或通过提供相同结果并与
Anne
X
A
兼容的任何其
他非
PWM
系统来实现
。
参考
Anne
X
D
中给出了一个示例
。
为模式
2
或模式
3
设计的电动车辆供电设备
,
使用控制导向导线并使用符合
IEC
62196-2
的附件
,
应根
据附录
A
提供控制导向功能
。
6.3.1.2
保护导体的连续性检查
在模式
2
下充电时
,
ICCE
应持续监控
ICCE
和各
EV
触点之间的保护接地导体的电气连续性
。
在模式
3
下充电时
,
电动车辆供电设备应持续监测电动车辆充电站和相应电动车辆触点之间的保护
接地导体的电气连续性
。
在模式
4
下充电时
,
电动车辆供电设备应持续监测电动车辆充电站和相应电动车辆触点之间的保护导
体的电气连续性
。
在以下情况下
,
电动车辆供电设备应断开电动车辆的电源
:
・
在
100
毫秒内
,
保护导体失去电气连续性
(
即控制导向电路开路
)
。
・
无法在
3
秒内验证保护导体的连续性
(
例如
,
领示线和保护导体之间的短路
)
。
6.3.1.3
验证电动车辆是否正确连接至电动车辆供电设备
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应能够确定电动汽车是否正确连接至电动汽车供电设备
。
当检测到控制导频电路的导通性时
,
认为连接正确
。
-
4
-
IEC
61851-1:2017
©
IEC
2017
6.3.1.4
电动汽车电源通电
电动车辆插座或车辆连接器不得通电
,
除非电动车辆供电设备和电动车辆之间的控制导向功能已正
确建立
,
且信号状态允许通电
。
这种状态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能量将在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转移
,
因为这可能受到其他
外部条件的影响
,
例如能量管理系统
。
如果电动车辆要求通风
,
电动车辆供电设备应仅在装置或房屋提供通风的情况下为系统供电
。
6.3.1.5
EV
电源断电
如果控制引导信号中断
,
电动车辆的电源应根据
6.
3.
1.
2
中断
。
如果控制引导信号状态不再允许通电
,
则电动车辆的电源应中断
,
但控制引导信号仍可保持运行
。
6.3.1.6
最大允许电流
应提供一种方法
,
告知电动车辆其允许消耗的最大电流值
。
应传输允许的最大电流值
,
且不得超过
以下任何一项
:
・
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的额定输出电流
,
・
电缆组件的额定电流
。
注
:
电缆组件包括模式
2
和模式
3
电缆组件
。
所传输的值可以在不超过最大允许电流的情况下改变
,
以适应功率限制
,
例如用于负载管理
。
如果电动汽车消耗的电流超过传输值
,
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可能会中断供电
。
6.3.2
模式久
3
和
4
的可选功能
6.3.2.1
—
般的
实施的可选功能应在手册中说明
,
并应满足
6.
3.
2
的要求
。
可以提供其他功能
。
在适用的情况下,通过检查和测试检查符合性
。
6.3.2.2
能量供应期间的通风
电动车辆供电设备可与装置交换有关通风要求和存在的信息
。
注
1
:
通风要求可能受当地或国家法规或标准的约束
。
注
2
在下列国家
,
国家法规可能要求在某些情况下进行通风
,
以便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室内充电
:
CA
O
注
3:
这主要是对室内充电的要求
。
IEC
61851-1:2017
©
IEC
2017
-
5
-
6.3.2.3
车辆连接器和
/
或电动车辆插头的有意和无意断开
根据
IEC
62196-1,
应提供机械或机电装置
,
以防止车辆连接器和
/
或插头在负载下有意和无意断开
。
注
]
:
IEC
62196-1
:
2014
定义了
3.
9
、
3.
10
和
3.
11
中给出的三个防止断开的级别,按约束增加的顺序如下:
防止意外断开->
保持装置
,
防止无意和有意断开->
闭锁装置
,
无意
、
有意断开和防篡改->锁定机制
。
注
2:
在以下国家
,
需要防止电动汽车附件意外断开的方法
:
CA,
US
O
6.3.2.4
使用组合充电系统的模式
4
IEC
61851-23:
2014
附录
CC
和
ISO
17409
中所述的组合充电系统应设计为
:
・
具有基本车辆插孔的交流可充电电动汽车不需要任何装置来保护电动汽车免受插孔处的直流电
压
。
・
交流电动汽车供电设备不需要任何装置来自我保护
,
以防止来自电动汽车的直流电压
。
注
1
:
IEC
62196-3
配置
EE
和
FF
的标准表给出了直流接
DEE
和
FF
的尺寸
、
额定值和相关机械功能
。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
C
在
IEC
61851-23:
2014
的附录
CC
中进行了描述
。
对于直流充电
,
应在车辆和直流电动汽车充电站之间建立数字通信
,
以验证直流能量传输
。
在完成
车辆的完整验证之前
,
不得连接车辆的直流电源
。
组合接□扩展了用于
AC
和
DC
充电的基本接□的使用
。
如果车辆连接器和车辆插孔都适用于
DC,
则可以通过使用单独的和附加的
DC
电源触点来向
EV
提供
DC
能量
,
或者通过使用放置在基本接□的
AC
电源触点的位置处的电源触点来实现
DC
充电
。
组合车辆插孔的基本部分可以与仅用于
AC
充电的基本连接器一起使用
,
或者与具有用于
AC
或
DC
充电
的单独触点的组合连接器一起使用
。
交流和直流电源传输不应同时通过组合接□进行
。
用于直流充电的组合接□只能与
IEC
61851-23:
2014
附录
CC
中描述的
“
组合充电系统
”
一起使用
。
使用直流基本接□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的分析和设计应根据
IEC
61508
(
所有部分
)
进行风险分析
,
为防止意外直流电压输出风险的功能应用至少
S2
的严重级别
。
注
2
:
该分析包括车辆故障对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的影响
。
7
通信
7.1
电动汽车供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数字通信
数字通信对于模式
1
、
2
和
3
是可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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