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实现内部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
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研究所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
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研究所各部门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且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内部下设审监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
机构。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也设在公司审监部,为审计委员
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监部由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 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
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部设负
责人一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的
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 的
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和检查监督,提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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