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试行办法 ( 修订稿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自行车管理, 实现与轨道交通站场、 快速公交系统、 普通公交系统、
轮渡的交通换乘服务,给市民提供健康、 环保、便捷的多途径公共交通配套出行方式, 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使用道路 ( 含市政路、公路,下同 ) ,并作为公共交通配套
出行方式的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封闭园区、 旅游景区、 江边休闲带等不使用道路的特定区域, 侧重于休闲旅游功能的自
行车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运营管理, 应当遵循“便民服务、 绿色出行、 智能管理、
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运营行业管理工作,负责
本办法的组织、监督和实施,并协调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城乡建设、城管、规划等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模式和价格、服务网
点的设置原则和设置要求以及相关服务管理规范运营, 并配套使用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智能
化管理系统, 投入车辆可实现异地通租通还。 具备上述条件的, 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
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者, 并与之依法签订服务合同, 明确双方法律关系
和权利义务。
已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负责试点或已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运营权的运营单
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内容进行运营。
第六条 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开展相应培训,帮助员工树立良好的职
业道德,严格管理、规范服务、文明待客,提升服务品质。
第七条 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设置原则:
( 一) 应当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资源,方便乘坐地铁、公交车、客运车辆、轮渡等公共
交通工具的市民及游客使用公共自行车进行短途接驳。
( 二) 应当以主要公共交通要道、枢纽站、地铁出口及商业街、居住区、机关、学校、医
院等人流集中的区域为依托,以点带线,以线联面,逐步辐射形成网络。
第八条 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设置要求:
( 一) 利用市政设施场地或人行道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的, 应以不妨碍交通为前提, 并
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设置。
( 二) 运营者应当根据第七条的设置原则, 建设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
施和标识,方便市民租赁和停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