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的 XXXX 风险及规避
股份代持的行为是很普遍的,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义在于:某些出资
人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考虑而不愿意显示于 XXXX 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
文件之中,于是找寻一个值得信赖并愿意为自己担任名义股东的人来代持股份。
或者,为规避 XXXX 法对 XXXX 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 XXXXXXXX50 人以下,
XXXXXXXX200 人以下),将多名实际股东集中到一起统一由某个实体代为持有,
职工持股会以及工会代持股份就是基于此种目的(这两种代持模式因被取缔而成
为历史)。信托代持也是一种股份代持,一般用于 XXXX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
施,因为有信托法的规制,因而 XXXX 地位以及 XXXX 关系均比较明确。
实际上,大量存在的是个人对个人的股份代持,这里的个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此种股份代持在最高法院关于 XXXX 法的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其 XXXX 地位
比较模糊,发生的争议以及纠纷也比较多。因而,如果进行股份代持,除了选择
值得信赖的名义股东(当然,委托人也应该是值得信赖的)以外,还需要了解
XXXX 对于股份代持 XXXX 关系的界定,清楚双方的风险所在,从而制定比较合
适的操作方案以及合同条款。
最高法院关于
XXXX
法的司法解释(三)有关股份代持的规定是第
25
条至
27
条,具体内容附在本文之后以供参考。
一、股份代持的 XXXX 要点
对该司法解释上述规定加以总结,可知股份代持的 XXXX 要点如下:
1.只要不违反合同第 52 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
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有
两个:一是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
协议来确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无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利。二是在该协
议有效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关系重大,合同条款
应该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
既然落入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合同就会无效,那么,就有必要来了解一
下合同法第 52 条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