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管理,规范供应商服务
流程,保障服务质量,满足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和信
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智能制造发展规划( 2016-2020 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规〔 2016 〕
349 号),制定本规范条件。
第二条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集成制造装备、自动化控制、工业软件等
技术和系统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生产线、车间、工厂集成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供应商实行公告管理,企事业单位按自愿原则进
行申请。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