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
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
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
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 5 个工作日,
从工程属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5 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
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通过“省安全管理系统”省专家库中选取
省内专家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
证的危大工程类型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