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
序言
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协定》(“《WTO协定》”)第 12 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
国是《1947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
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 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
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 1 条 总体情况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 12 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
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 342 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
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
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
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 2 条第 1 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
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 2 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 2 条豁
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 2 条 贸易制度的实施
(A)统一实施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
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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