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目前我国准则制度中没有专门针对软件开发费用核算的具体规定,但按照其实质,
理论界倾向于将开发成功的软件项目归类为无形资产,所以其会计处理可以参照
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2001 年)规定:自行开
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
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
费用。企业一般是将此类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核算的。
无形资产准则的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谨慎性原则,因为一般而言,软件开发具
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 2 号《研究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附
录 B《结论依据》中提到:“单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未来收益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是
很正常的事,即便是不确定因素会随着研究开发项目的进展而消失。……例如,
一份涉及一定数量企业的研究表明,新产品概念的 2%偏弱和产品开发项目的 15%
偏弱取得商业上的成功……大约每三个从研究开发部门产生的技术上获得成功的
产品中,平均仅有一个取得商业成功……新产品支出的全部美元中,几乎 3/4 的
美元花在不成功的产品上;大约有 2/3 的美元是在开发阶段。”所以有不少国家
的会计制度倾向于将研发成本费用化而不是资本化。但客观而言,依此核算软件
开发费用也存在很多不足,实践中也有象荷兰等国是规定予以资本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