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网络环境与格式条款具有天然的适应性,面对巨量性、跨时空的网络用户,通
过一份预先拟定的定型化、可重复使用的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网络服务提供者
可以与数以万计的不特定用户相联结,建立起规范网络用户行为及平台职能的权
利义务规则。然而,其不可协商性确实可能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得以滥用、肆意
侵犯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工具,需要法律在必要时予以调整和干预。
特别在网络服务业态下,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的缔结程序以及条款内容的设
置,在传统格式条款的基础之上增添了异质因素,由此带来的新问题是法律规制
的着眼之处。由此,应从合意规制与内容规制两条路径,分别控制信息特质与内容
特质及二者同质化带来的风险。
但不加区分、一律否定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的合理性,会直接打击网络服务
产业发展的积极性,抑制其发展活力。如何具体设计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的规范
路径,既对其善加利用,使之符合网络空间的自治需求及经济目的,又严加规制,
不至于产生负外部效应,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权益的平衡保护中,实现
新兴产业的发展,是当下亟须解决的议题。
法律对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现实必要性在于,当下网络服务业态
存在诸多特质,使得于此基础上订立的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必然存在相应异质因
素,各式特质在不同向度打开了风险缺口,可能被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从内容特
质上来说,互联网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复杂化,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得以利用这
种模糊的责任追究链而免除己方责任。
新型有偿本质下的“免费”合同表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免于承担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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