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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软件判例法的发展看软件开发中的版权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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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软件判例法的发展看软件开
发中的版权问题
摘要
本文较详尽地分析了美国软件版权判例的
三个发展阶段,指出:尽管美国计算机法律界
对于软件版权保护“仍处于一种积极的动荡
状态”,争论仍然存在,但经过几年的深入发
展,美国软件版权保护出现了向版权法基本
原理回归的健康倾向。外国正反两个方面的
经验值得参考借鉴。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判例
1980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版权法修正案,将
计算机软件正式纳入版权法的保护对象。由
于美国计算机软件在全球的主导地位以及
其在全球经济技术等方面重要影响,八十年
代开始,世界各国纷纷也以版权法作为计算
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形式,从而形成
了国际主流。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版权
问题同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及其发展是紧密
相连的,法律界在具体处理软件的版权问题
时遇到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并不断地引
发出争论。为此,国际计算机法律界进行了
大量的研究和探索,其中,世界上软件产业
最发达的美国计算机法律界所遇到的问题
最早也最多。因此,可以说美国在这方面已
走在前面,特别是,美国法院在近十几年中
对一系列软件版权案判处而形成的判例,不
但丰富和发展了美国软件版权的法律体系,
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世界软件版权保
护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了解和分析美国软
件版权判例的发展,对于我们把握国际软件
保护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我国软件版权保
护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一、美国前期软件版权判例简单回顾
美国虽然于 1980 年通过立法对计算机程序
正式予以版权保护,但在法中没有作出很多
具体规定,实际上是留给美国法院根据立法
原则,已有的判例和具体案情进行处理,通
过案例不断地丰富发展其法律体系。
美国前期的计算机程序案例主要是涉及计
算机程序能否享有版权保护,什么形式或什
么类型的计算机程序能够享有版权保护。现
在这些案例被称为计算机程序版权纠纷的
第一代案例。例如:Tandy 公司诉 Pesonal 微
计算机公司案(1981 年)、Apple 公司诉
Franklin 公司案(1983 年)、Apple 公司诉
Formula 公司案(1984 年)等。其中影响最大、
最具代表性的是 Apple 公司诉 Franklin 案
(该案可详见电子工业出版社《计算机软件
着作权保护手册》第 129 页,案件 2)。通过
这一系列案例解决了计算机程序作为版权
保护对象的基本问题,具体地讲,主要包括
以下一些结论:
1.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形式和目标代码形
式都具有版权;
2.系统程序(包括操作系统、编译程序等)和
应用程序一样都具有版权;
3.固化在 ROM 电路等载体上的程序具有版权;
4.微程序也可享有版权(详见《计算机软件
着作权工作手册》第 136 页,案例 4:NEC 诉
Intel 案(1989 年))。
以上这些通过美国第一代案例所总结出的
结论已逐步被美国乃至世界计算机法律界
所接受,有的甚至已纳入立法的法律内容。
例如:有关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形式和目标
代码形式都享有版权保护的内容在《欧洲共
同体关于计算机程序保护的指令》、我国《计
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关贸总协定关于知
识产权的协定(Trips)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二、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向深入发展
随着软件版权保护的发展,法律界面临着从
简单的、逐字逐句的复制行为发展到带有伪
装的拷贝行为的问题。再加上计算机软件作
为一项智力劳动成果,它同一切人类文化科
技成果一样,不可能凭空而降,它总是在不
断继承、借鉴他人成果基础上不断改进、创
新、发展而成的。根据版权法的基本原理,
只要是利用原有软件的思想,则是合法的。
因此,正确合理地区分计算机软件的思想概
念与表现的界限,不但涉及对某个软件是否
侵权的判定,而且直接涉及在软件开发过程
中如何做到既能吸收他人软件中的先进技
术,又不致陷入版权纠纷,同时还能享有自
主的版权。从更深的角度来讲,正确合理区
分软件的思想与表现,关系到版权法保护的
基本宗旨,即通过保护软件版权所有者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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