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商业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曲靖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 )
征信业务活动,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工作,根
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 ,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活动指我行依法合规向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
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我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报送或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的、与客户信
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即自然人客户的 身份识别信息、职业
和居住地址 等信息;法人客户的性质、地址等信息。其中自
然人客户 的基本信息不包括 :宗教信仰、 基因、 指纹、 血型、
疾病和病史、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
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
他个人信息;
(二)信贷交易信息。即客户在贷款、信用卡、担保等
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即除信贷交易信息之
外,反映客户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包
括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