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方法〔暂行〕
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征信管理局
2021-07-06 16: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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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平安,保证系统的正
常运行,标准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征信效劳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 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立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方法的规定。
二 用户种类及其权限
第五条 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六条 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
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
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根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
根本资料和权限。
三 用户的职责
第七条 金融机构的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
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根本信息。对创立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效劳中
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