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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刑事辩护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及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秉公办案,刚正不阿。
第三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
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律师参加刑事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接受法院指定或当
事人的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原告人
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二章 收案
第五条 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一、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三、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四、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家属委托的。
第六条 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