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随着数据产业的飞速发展,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面临着被未经授权的采集和使用的风险。尽管《民法典(草案)》中提到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有一定的保护,但它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保护原则以及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这种法律上的模糊性使得个人信息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在保障数据流通与个人隐私之间找到平衡。应当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具体人格权地位,这包括网络用户的浏览痕迹、移动终端的定位信息等是否属于受保护的范围。此外,法律应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侵权的归责原则,以便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能够有清晰的法律依据进行追责。同时,建立完善的损害赔偿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是打击非法买卖和滥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关键。
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存在不足,如个人信息权利属性界定不明,导致网络用户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理论界对于个人信息的属性尚存争议,如将其视为隐私权的客体、人格权的客体或是基本人权的客体。考虑到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应构建一种既能保护个人隐私,又能承认其经济价值的法律框架。例如,借鉴德国的做法,赋予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使用、控制和收益权,增强其对个人信息经济价值的认识,促进个人信息保护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
另一个问题是未经公民同意使用个人信息的现象普遍。在信息技术日益渗透到日常生活中的背景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中大量积累。大数据产业的繁荣使得企业可以通过分析个人信息实现商业价值的挖掘,但这也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用户往往不清楚自己的信息如何被收集、使用,甚至可能被分享给第三方。因此,强化对个人信息的透明度和控制权,规范APP和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数据采集和使用行为,是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法律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例如,要求企业明确告知用户信息的收集目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并取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同时,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让公众在发现个人信息被滥用时能够及时反馈并寻求法律援助。此外,政府还需要加强跨部门的合作,提升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和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法律、技术和公众意识的共同进步。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以及提高公众的隐私保护意识,将有助于在信息社会中构建一个既尊重个人隐私又能促进数据经济健康发展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