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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目 录
第一部分 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与要求
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
二、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
三、核准备案项目范围
四、评估与核准备案相关工作要求
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
六、核准备案项目受理
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八、禁止行为与处罚
九、释义与其他
第二部分 评估报告审核注意事项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审核
二、评估报告审核要点
三、流动资产评估
四、长期投资评估
五、房地产评估
六、机器设备评估
七、无形资产评估
八、债务类评估
九、企业价值评估
十、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
十一、其他报告关注要点
第一部分
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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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
(一)国有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产权变动涉与的经
济行为 :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股份 XX、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
业;
2.合并、分立、清算;
“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
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 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
实体。
“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清算”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
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清算。包
括破产清算和歇业清算。
3.非同比例增资、减资;
指非上市公司由于非同比例增资、 减资等行为引起企业股权比
例变动。
4.企业产权转让;
指将一个非上市公司的所有权 (即国有出资人拥有对企业的出
资或股份)由原出资人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
(二)国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置涉与的经济行为 :
1.资产出资;
指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股份 XX、中外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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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等行为。
2.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3.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4.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三)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 :
1.国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2.国有单位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企业非国有产权;
3.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企业产权;
4.国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国有参股企业涉与国有股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包括国有
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非同比例增减资、企业合并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相关经
济行为。
二、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
1.按规定实施的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
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和资产(产权)置换;
3.下列经济行为经市国资委批准,可免于评估:
(1)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产权协议转让、非同比例增减
资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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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与其
下属全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全资企业之间的产权协议转让、 国有产
权置换、非同比例增减资等行为,不影响国有权益和其他股东权益
的。
申请免于评估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市属一级单位的申请;
(2)交易各方的产权证明材料;
(3)关于产权转让、 非同比例增减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如涉与其他股东优先收购权的, 在决议中应明确表示其他股东放弃
优先收购或另行提供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权承诺;涉与增减资的,决
议中应明确所有股东增减资金额或比例。
(4)集团与交易各方对因未评估引起的相关债权债务纠纷和
劳动纠纷将由其负责妥善处理的承诺;
(5)法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核准备案项目范围
1.经 XX 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与的资产评估
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2.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与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
国资委负责备案;
3.经市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委管企业与其各级子企业
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与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管企业负责备案;
4.经委托监管单位与其监管企业和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
的事项涉与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备案;
5.经其他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与其各级子企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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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为的事项涉与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四、评估与核准备案相关工作要求
(一)确定经济行为
1.国有单位或国有参股企业拟发生涉与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时,国有单位或国有参股企业与拟变动的产权持有单位应按单位性
质或章程的规定做出相关决定,批准进行相关经济行为。一般应提
供国有单位、产权持有单位的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规定需经相关部
门或单位作出批准的,则应提供相应批文。一般做出决定的单位为
国有企业的,应提供厂长经理办公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中外
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的,应
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
的,应提供相关经济行为批复。
2. 国有单位拟处置本单位资产或涉与相关非国有资产时,国
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做出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一
般应提供国有单位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规定需经产权持有单位、相
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 则应提供相应批文。 批文形式同上一条要求。
(二)资产评估委托方的确定
序
号
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委托方
1 涉与国有产权变动的
拟变动国有产权的产权持有单位
委托
其中:涉与多个国有股股东产
权变动的
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
委托
其中:涉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
产权变动的
市国资委授权委管单位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