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防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全生
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城镇
燃气设计规》、《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
《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安全及应急管理
工作。
本规定所称燃气电站,是指利用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或液化天然气(LNG)作为燃
料生产电能的发电企业。天然气系统,是指燃气电站产权边界发电生产用的天然
气设备设施,包括过滤、调压、调温、输送、计量、贮存、放散、控制及其他(紧
急切断、防雷防静电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燃气发电企业是燃气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全面履行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条燃气发电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
设计深度要求和标准规中的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进入燃气电站的天然气气质应符合《天然气》(GB 17820)中的相关要求,同
时还应满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GB 50251)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
定;天然气在电站经过滤、加热及调压后,最终应满足燃气轮机制造厂对天然气气
质各项指标的要求。
第六条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
(GB 50183)的规定。
第七条调压站与调(增)压装置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调压站应独立布置,应设计在不易被碰撞或不影响交通的位置,周边应根
据实际情况设置围墙或护栏;
(二)调压站或调(增)压装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和调(增)压装置的安装高度应
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GB 50028)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