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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程序
一、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 按照一定程序, 处理公司财产, 了结各种法律关
系并最终使公司人格归于消灭的过程。 这是基于“先散后算”立法例所作的界定。
可以说,解散是清算的前提, 清算是解散的结果。 公司现存的法律关系通常不因
其出现解散事由而改变,只有在解散公司经过清算程序后才能终结。
公司清算完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法人资格从此消灭。 因
此,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因公司终止的原因不同,公司清算的程序、要
求也有所不同。公司被宣告破产,适用破产清算,依据《破产法》及相关法规进
行清算 ; 公司被解散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
1. 一般清算程序
(1)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法》 第 183 条规定,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
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并及
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 申报债权
《公司法》 第 185 条第 1 款后半部规定,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
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 制订清算方案
《公司法》第 186 条第 1 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 清偿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