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复印、摘抄、随意或恶意拿
走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文件、电脑软件、电脑、笔记本、U 盘及其
它储存介质、电脑硬件等任何资料与物品。
(2)在离开甲方及甲方指定工作场所时,乙方应将其持有
的任何承载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文件资料、文字资料、光盘等妥善
保管,锁入甲方办公场所内的办公桌或文件柜,并确保桌面、影
印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公用电脑等处没有遗留任何前
述资料或物品。
(3)除工作需要外,甲方不能经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与商
业秘密有关的信息或资料发送给任何第三人。在因工作需要的场
合下,需要经过电子邮件发送前述相关信息或资料的,应当经过
由甲方供给的邮件地址发送,不能使用个人的邮箱地址发送。
(4)如果乙方遗失了前述资料或物品,应当立即报告甲方
相关主管人员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理解任何外部机构的访问,
向其供给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关于商业秘密的任何资料或信息。
(6)乙方不得将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作为闲谈话题。
(7)在甲方办公场所内接待有关客人时,乙方应严格禁止
来访客人随意进入甲方办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