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4 操作人员如机器在运转时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关闭电源, 停
机寻找原因。
3.4.5 烟火药造粒采用干法机械生产时,应有防爆墙(板)隔离才
能进行操作。
3.4.6 手工造粒时, 应采用湿法生产, 每间工房药物停滞量不得超
过 5kg。
3.4.7 湿法制成的亮珠必须摊开放置, 摊开厚度不得超过 1.5mm(亮
珠直径超过 1cm时,摊开厚度不得超过亮珠直径的 2 倍。
3.4.8 粘合剂的酸碱度 pH值应为 6~9。
3.4.9 亮珠的筛选分级必须在未干之前进行,每次药量不得超过
3kg。
3.5 药物干燥
3.5.1 严禁用明火直接烘烤药物,烘房温度不得超过 60℃ , 被烘干
的药层厚度不得超过 1.5cm。
3.5.2 药物在干燥时, 不得去翻动和收取, 必须冷却至库温时才能
入室收藏。未干燥的药物严禁堆放和入库。
3.5.3 干燥后药物,水分含量不得高于 1.5%。
4. 产品制作
4.1.1 各种产品装、筑药的领量不得超过表 1 限量。
4.1.2 未列入表 1 的烟火药,干药每人每次限量领 1kg;含水率在
5%~15%以内限领 3kg。
4.1. 每次需装填药的半成品数量,其总药量不得超过表 1 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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