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沪工商合[1999]109 号
关于推行“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文本”的通知
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建设局):
1997年9月11日,市工商局、市建委下达了《关于使用民用住房装饰施工合同推荐文
本的通知》(沪工商合〖1997〗425号文)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民用住房装饰施工合同
(推荐文本)》。文本使用至今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装饰市场交易行为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该合同文本的作用,我们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使用中遇到的
问题,对《民用住房装饰施工合同(推荐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上海市民用住房装饰施工合同》(推荐文本)现更名为《上海市家庭居室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于1999年4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二、装饰企业在1999年9月30日前仍可使用已购买的《上海市民用住房装饰施工合同》
(推荐文本)。
三、《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建委负责印制、发放,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刷、销售。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 海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上 海 市 建 筑 装 饰 协 会 家 庭 装 饰 委 员 会 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