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学院一期工程
监 理 交 底
一、监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和与其配套使用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和地方有关
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本工程施工管理操作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DBJ01-41-2002 和《建筑工程资料
管理规程》DBJ01-51-2003 及《建筑工程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3.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
4.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5.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监理工作内容:
1. 根据本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约定,本工程监理范围为施工阶段监理。(《建设工程监理规
程》P1 1.0.4:依据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及施工合同的其他事项
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监理合同》规定:本工程为施工阶段监理,监理内容包括施工阶段
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
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监理增加了监理责任。即安全施工技术方
案的审核和监督落实的权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施
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
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
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
告。安全监理不能替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是发现安全问题,督促施
工单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其工作性质是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理单位与有关各方关系:
1.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是合同关系。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在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下,监理
单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建设监理法规及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监
督与管理;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在监理业务活动中必须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单
位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唯一管理者,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决策通过监理单位实施。
2.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是业务关系。监理工程师与设计工程师应互相理解与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应充分理
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并促其圆满实现。如监理单位发现设计中有不足
之处,应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意见,供设计工程师参考,但监理工程师无权自行修
改设计、无权在设计修改图上签字,修改设计图纸必须通过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应配合作
好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工作。
3.与承包单位的关系
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
的责任和义务,并公正地处理承包单位的正当权益。要求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凡与建
设施工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若承包单位对设计图纸有不同看法时应通过书面形式,采用《工作联系单》向监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