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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工程施工土建监理资料建筑监理工作规划方案报告_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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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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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工程施工土建监理资料建筑监理工作规划方案报告_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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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及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强
化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展和完善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
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甘肃省境内进行公路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
供货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招投标工作应在甘肃省交通厅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厅主管全省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应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甘肃省公路建设咨询、勘察设计市场由省交通厅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公路建设项目咨询和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前期工作管理规定,并具有相应等级的公路工程咨询和勘
察设计资质证书,无证设计或越资质设计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均不予审批。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咨询的质量负责。同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及合同约定。鼓励和支持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在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各阶段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提
高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争创优秀勘察、设计、咨询项目。
��第七条�审批程序: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委托或招标确定具有相应咨询、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除
国道主干线之外的项目应先编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会同省交通厅预审后上报国家部委审
批。初步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综合规划处报交通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审批。
��(二)国家投资的项目、甘肃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厅委托或招标确定具有相应咨询、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设计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后报省计委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建设管理
处审批。
��(三)路网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或招标确定咨询和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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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图设计文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报省计委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交通
厅综合规划处审批。
��(四)国债扶贫公路由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委托咨询和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委
审批。国债扶贫公路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设计,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由省公路局负责审查。
��(五)县乡公路网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审查后上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会同公路局研究审批并立项。县乡公路网建设项目一般应报项目
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项目可通过建议计划上报)。项目立项后,应视项目复杂程度,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经原批准立项
单位审批后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列入年度计划。
��(六)以工代赈公路建设项目根据以工代赈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由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将项目建议书或建议计划汇总后上报省交
通厅。省交通厅提出建议计划上报省计委。建议计划上报的项目由交通厅委托省公路局进行审查。
��第八条�省交通厅或项目法人与咨询、勘察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统一合同文本格式签订服务合同。
��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严格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交通部申报开工报告,其余公路建设项目由
项目法人向省交通厅申报开工报告。
��第十条�申请开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法人资格已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二)已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三)征地、拆迁已经完成;
��(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
��(五)施工图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六)已完成开工前的资金审计;
��(七)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
��第三章�市场准入
��第十一条�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对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对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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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
报交通部审批,其它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报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审批。申请资格审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三)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负责的能力;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的能
力。
��(四)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申请,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应
在收到资格审查申请30日内予以批复。
��(五)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在批准的公路项目建设期内有效。
��(六)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和咨询、监理单位,甲级试验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的资信登记,由省交通
厅建设管理处进行初审,报交通部审核登记。其它等级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审核登记,登记结果报交通部备案。申
请资信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相应工作的营业执照;
��(二)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相应工作的资质证书;
��(三)近五年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业绩、人员、设备、资金、信誉等方面的评价和证明。
��第十四条�申请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应当填写《公路工程项目法人资格审查申报表》一式三份。
��申请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文件。
��《公路工程项目法人资格审查申报表》和《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申报表》格式由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从业单位由省交通厅进行资信登记的,每年3-5月为申报时间,6月为审查登记时间。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从业单位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2个月内由变更、重组后的单位向原审批机关重新申请资信登记。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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