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乙双方正在就 事项进行商务谈判及合作开展,双方在洽谈或合
作履约期间,均因工作需要可能获得或掌握对方有价值的保密资料(不论这些资
料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表现的),且任何乙方均承认如向第三方披
露任何该等保密资料将会损害对方研发相关产品及经营相关业务的能力或公司
商业及其它利益。因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统一签署如下保密协议,以资
信守。:
第一条 保密资料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是指: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
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电子文档或其它形式的资料
和信息,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关联企业未曾发表、
公开或公众不可随时得到的技术、财务或商业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及名
片,正在接触的潜在客户名单、电话记录名单、价格资料、价格和报价方法信息、
财务状况及预测信息、交易信息、研发技术、设计销售额及利润的信息、产品开
发技术及开发计划、商业策略、程序、市场策略、营销方法以及涉及任何一方客
户或关联企业的信息。该“保密资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也
可以是尚未到达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其它保密资料。本协议所称“保密
资料”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一)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
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资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资料,接受方在披露这些资料前不知此资料提
供者(第三方)已经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
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该资料。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
责任。
(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
士)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
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
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
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三)双方均须把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需
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四)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