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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核。针对工程特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编制
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实施细则,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实
施细则应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平行检验、隐蔽工程验收、节能质量控制点、
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专业旁站监理方案等内容。
第十条 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
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块),经建设、设
计、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施工。
第十一条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构件的验收应符合《规
范》的要求,并应对材料、设备、构件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尺寸
和性能等进行检查,对质量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
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等)进行核查,且经监理工程师(建
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未经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构件,不能用于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下列材料、设备、构件,应按照《规
范》要求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检验方法为见证取样送检,在监理单位(建
设单位)见证监督下现场取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
测。且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板材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
缩强度,保温浆料的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聚氨酯保温材料的表
观密度、导热系数、压缩强度、尺寸稳定性、垂直板面方向抗拉强度,
预制保温墙板的热工性能,保温砌块的导热系数、干密度、抗压强度和强
度等级,保温砌块专用粘接剂与水泥砂浆粘接的拉伸粘接强度、拉伸粘接